《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亟需修订完善,交通运输部发布征求意见稿涉及八方面修改


4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危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危规》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界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等参与方责任,明确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六部门监管职责。同时,交通运输部还部署推进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运单电子化工作,修订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目前,《危规》部分制度与上述部门规章有待进一步加强衔接,相关管理政策也有待在《危规》中进行固化。为统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政策,强化制度协同,实现“多规融合”,加快提升行业治理能力,亟需对《危规》进行修订完善。


 同时,通过修订《危规》,进一步对照《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ADR)进行“查漏补缺”,有助于解决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要求不统一、中国企业不能“走出去”的问题,有利于全面提升国际运输安全便利化水平,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基础支撑。


八方面主要修订内容

 

《危规》修订后,包括总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规章名称。为规范相关文字表述,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名称保持一致,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总则。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的定义,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保持一致。二是修改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范围,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保持一致。三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明确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和道路运输事务性工作的承担部门。


(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一是完善了企业准入管理。明确了常压罐式车辆的罐体应当经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增加了停车场地必要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完善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要求,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资产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及事故赔付能力等确定企业经营范围。二是完善了车辆准入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技术要求;将拟投入车辆、设备的承诺期限由1年缩减为180天;将车辆结构类型、罐式车辆适装介质等纳入《道路运输证》标注内容;增加了车辆应当配备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要求。三是完善了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增加了罐式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单独标注要求;增加了两类关键人员的考核要求。


(四)专用车辆、设备管理。一是完善了危货车辆审验制度。增加了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配备,以及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等车辆审验要求。二是完善了危货车辆、设备管理制度。增加了车辆、设备选型及维护要求,完善了爆炸品、强腐蚀性、剧毒化学品危险货物车辆货物配载限制要求。三是完善了企业日常车辆和罐体安全检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车辆、罐体在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检查记录的保存期限要求。


(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一是删除了与既有规章重复的内容。删除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重复的托运人义务、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超限超载、道路通行管理、停车及报告、装卸作业要求等内容;删除了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重复的车辆动态监控及数据保存等内容。二是增加了两类人员考核要求。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安全考核合格。三是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将企业调度人员纳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定期安全教育要求。四是健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管理制度。细化了货物混合装运要求、应急器材配备、应急救援演练频次要求,建立了事件分析报告制度,优化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五是调整了企业安全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运输企业和异地经营车辆的监管,细化了运单制作及使用要求、运单数据接入要求,删除了企业异地经营强制备案、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六是针对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增设了安全咨询顾问制度。


(六)监督检查。一是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新增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可聘请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二是建立路检及户检清单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路检路查清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清单。三是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特点,明确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和复训要求。四是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按照安全运营考核等级结果,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七)法律责任。一是针对本规定的管理规范,全面设定相应的罚则。二是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处罚和退出机制,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吊销的情形。三是增设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的处罚条款。


(八)附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明确了县级以上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事务性工作的机构的职责。


十一项重要问题

 

(一)关于完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机制。《危规》完善了企业准入机制:一是要求停车场地应当配备视频监控、消防等必要设施设备,强化停车场地安全管理。二是明确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企业资产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及事故赔付能力等确定企业经营范围,引导企业“做专做强”。


(二)关于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是影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的关键要素。总体来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驾驶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实际安全技能与行业的安全发展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罐式车辆转弯、制动时,质心会发生变化,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危规》进一步强化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一是规定运输企业应当通过网络或现场等方式,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企业调度人员等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二是分别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企业调度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进行了明确,实现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分类管理。三是规定两类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增加了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四是借鉴ADR做法,对罐式运输、爆炸品及剧毒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在从业资格证附加相应备注。


(三)关于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目前,部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管,存在简单化、“一刀切”问题,无法实现行业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行业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采用“拉网式”检查模式,难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执法效果不理想,不利于监管效能的充分发挥。


《危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应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每年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开展安全运营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同时,根据分级结果制定不同监管措施,实现科学化、精准化监管,提升安全监管效率和水平:一是规定考核等级为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予变更或扩大其危险货物经营范围及新增、更新危货车辆。二是规定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改正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原许可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三是规定对有合格、不合格历史考核结果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关于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危险货物种类繁多、理化性质复杂,安全风险高,行业管理工作专业性强,需要施行“专业人管专业事”。《危规》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监管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其中,岗前专业知识培训学时不得少于40学时;年度复训专业课程的课时不得少于16学时。


(五)关于建立户检户查和路检路查制度。当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执法检查制度不健全,受执法力量配置、专业化能力欠缺等因素影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专业化、常态化机制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危规》建立户检户查和路检路查制度:一是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两个清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路检路查清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清单)。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路检路查清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清单对辖区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可以聘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六)关于完善车货匹配管理制度。当前,许多地方在许可过程中,在《道路运输证》限定危险货物车辆允许运输的介质名称,个别地方还存在“一罐一品”等不合理情况,增加了许多不合理的运输成本,亟需优化完善。在《危规》中对车货匹配管理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以及车辆结构类型。对于常压罐式车辆《道路运输证》,应当注明“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合格证书”。二是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罐体检验报告中的适装介质列表,选择与之匹配的罐体进行运输。应当选择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及重量相匹配、符合《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要求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为全面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2020)、健全车货匹配管理体系提供制度保障。三是运输第1类爆炸品的车辆,要求其配载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附录A的要求。


(七)关于强化罐式车辆运输管理。近年来,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式车辆进入物流行业并“带病运行”,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制约了行业转型升级,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风险。近些年发生的重特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绝大多数都与罐式车辆相关。《危规》对车辆准入作了明确要求:一是在许可环节,明确常压罐车罐体应当经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二是在年度审验环节,将“有效的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书”增列为罐式车辆年度审验项目。三是在日常使用环节,明确规定企业在每日运输前,应当按《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1)的相关要求对常压罐车罐体进行检查。


(八)关于优化货物混合装载管理制度。当前,《危规》不允许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混合装载,对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混合装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样造成了大量运力资源浪费。在《危规》中对货物混合装载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规定第1类爆炸品与其他类别危险货物包件不得在同一个运输单元中运输。二是规定具有易燃特性的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氧化性物质或者有机过氧化物包件在同一个运输单元中运输。三是允许高风险危险货物之外的危险货物包件(相比ADR要求更严格)在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相关标准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与普通货物(食品、药品、动物饲料除外)在同一个运输单元中运输。


(九)关于取消异地经营备案。《危规》取消了异地经营备案的要求,与此同时增加了应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开展“互联网+监管”的制度要求,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包括在本辖区注册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以及在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十)关于取消安全评估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内容与安全评估基本相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做好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有效衔接,因此删除了安全评估的有关要求。


(十一)关于安全咨询顾问与运输事件报告制度。《危规》建立了两个个制度:一是针对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参照ADR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咨询顾问制度,明确安全咨询顾问职责要求,旨在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提供专业的咨询建议和指导。二是建立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件报告制度,明确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时限要求。(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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